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标准及方式:其中10万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9万元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1212元,由被告***负担38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