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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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7101民初5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宇(系原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20年8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4944元,由***负担。 审判长曹群 审判员张东亮 审判员高峰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喜婷 书记员蔡红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