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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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1579号 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南湖街(**9段**)。 法定代表人:曲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0646378602。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继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广晗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