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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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玄继超、贾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但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部分,并且不应计算逾期利息产生的复利); 二、被告许春德、孙翠花、郭永、卢书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玄继超、贾雪芹、许春德、孙翠花、郭永、卢书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