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内向原告***支付26329.43元、10139.58元,合计36469.01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2632.66元; 三、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1013.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负担21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753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