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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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452869.96元、利息9184.29元及截至2020年2月26日的罚息和复利234262.4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计5382元,由被告***、***、河北天宾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