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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农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鼎润铸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鼎润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万元及截止2019年1月10日的借款利息5149474元,以本金980万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保证人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市藁城区鼎润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97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鼎润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费收据的,按不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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