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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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广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民终4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82237元(含保修金5467725.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371451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赔偿款1588132.7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维修损失费用824981.0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5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96525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9817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6765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052元。鉴定费合计97100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12,由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5312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了195312元,待案件执行时由当事人自行结清。本案执行费533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23238439.14元(包含工程款19182237元、违约金3375468.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4208.43元、受理费保全费19652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支付2496065.27元(包含维修损失费824981.02元、赔偿款1588132.7元、受理费82952元),申请人自愿扣减26351.14元,相互抵扣后本案执行案款为20715842.28元,故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03326.28元(包含执行款20715842.28元、执行费87484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款项20715842.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预交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不再申请退费。 至此,(2019)粤13民终469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130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7484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