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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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龙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户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龙分理处借款本金699947.69元及利息51655.98元,本息合计751603.67元。2020年1月7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7.00元,邮寄费264元,合计115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