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粤A×××××车辆(车辆识别号为LWLNKRHA57L014360,发动机号为30012915)所有人为被告***的过户手续;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管理费用2200元、保险费及车船税3870.46元,合共6070.46元;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70.4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2%计算);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