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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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天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2民初153号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某,住***。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均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马阿春 人民陪审员张妙英 人民陪审员石艳青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佳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