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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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森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森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767元及利息(以3276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