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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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原借款人宁海县臣翔五金电器批发部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5999.68元、利息14419.0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保险理赔款65999.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按实计付)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