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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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分别与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编号:0400000009-2016年福田(高保)字2016003号、编号:0400000009-2016年福田(高保)字2016004号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在人民币2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年富供应链公司尚欠工行福田支行信用证项下垫付款本金共计18543826.38美元,并自八笔信用证各对应付款到期日起,以同期美元LIBOR(三个月)为基础上浮30%,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其中:1.LC44698B800290信用证实际垫款1143024.34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9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52285%上浮30%即5.137971%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2.LC44698B800299信用证实际垫款2382059.07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47840%上浮30%即5.13219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3.LC44698B800328信用证实际垫款2258833.76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57236%上浮30%即5.144407%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4.LC44698B800365信用证实际垫款2695393.39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8月2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69099%上浮30%即5.159829%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5.LC44698B800389信用证实际垫款2373613.30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8月7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59670%上浮30%即5.147571%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6.LC44698B800571信用证实际垫款2521138.68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4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22068%上浮30%即5.09868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7.LC44698B800619信用证实际垫款2446037.84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44883%上浮30%即5.128348%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8.LC44698B800629信用证实际垫款2723726美元,以此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信用证付款到期日起,按当日美元LIBOR(三个月)3.949750%上浮30%即5.13467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二)年富供应链公司应补偿工行福田支行的代理费人民币30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年富供应链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969204元】。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729.7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