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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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