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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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罐头食品厂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利制罐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3执恢5号 彭修国、临沂市罐头食品厂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利制罐有限公司: 彭修国与临沂市罐头食品厂有限公司、临沂市新利制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共计3040523.00元。经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40523.00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21日将该款转付给彭修国。至此,彭修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09)临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2019)鲁13执恢5号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