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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光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V65型号热水板换机组设备尾款1025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V28型号热水板换机组设备货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V65型号热水板换机组设备尾款利息3638.75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V28型号热水板换机组设备货款利息2541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5.97,减半收取计131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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