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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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