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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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 湖北一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一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445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4458.10元为基数,按日以年利率4.75%/365,自2018年5月20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814458.10元元为基数、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 二、被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一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8元,由原告湖北一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由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负担12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