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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191民初1396号

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世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林,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015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2471.94元(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90158元;

二、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昂玉洁

书记员  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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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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