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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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千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892923.8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6月2日尚欠321729.39元,之后利息以本金5892923.8元为基数,其中从2016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1.7%计付至2016年7月30日;从2016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奥地利宝马轿车(车架号:WMWZC5107BWK67644、发动机号:A0671998N18B16A),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凯迪拉克雷德6200CC越野车(车架号:1GYFK13209R118334、发动机号:L929R118334),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桂A×××××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WDDNG7GB3AA299387、发动机号:2759540029762)以及车牌号为桂A×××××福特E350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1FBSS3BL6BDA04209、发动机号:BDA04209),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为邕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南宁市五千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债务在被告***上述第六项抵押房产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9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82元,被告***、***、***、***、***、***、***、南宁市五千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