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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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榕江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7530.9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