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的利息6698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负担97元,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403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