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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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享有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债权; 二、被告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在清偿限额内申报对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三、驳回原告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圣隆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