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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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恒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恒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朝阳新华路支行账户存款86万元(账号:30×××73),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及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