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03.17616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9元,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