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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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福州鑫永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永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47000元。 二、驳回福州鑫永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福州鑫永嘉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22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