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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崇州市三江川旺塑料管厂 西昌市翔雨塑胶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崇州市三江川旺塑料管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14646.43元; 二、驳回原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计3760元,由被告崇州市三江川旺塑料管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