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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弗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丰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弗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丰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5.76万元,并以25.7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保全费1862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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