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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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弗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丰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弗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丰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5.76万元,并以25.7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保全费1862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