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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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溪市华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利息1432957.02元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梧州市商场[房屋产权证:梧房权证长洲区第XXX号,建筑面积2878.52㎡;土地使用权证:梧国用(2011)第XXX号,地号XXX,面积244.84㎡]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岑溪市华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176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2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华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