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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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 广西名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名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项目执行款14610元; 二、被告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名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6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从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名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被告来宾市嘉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