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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城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17079.89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舒城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584.44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舒城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74621.85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89元,由被告舒城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