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27执恢33号 赵小龙、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与被执行人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小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催促执行,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55247.70元,赵小龙已领取案件执行款55247.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7执恢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