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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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车库安装工程款24540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2元,由被告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