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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431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思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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