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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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431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思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