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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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 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170251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3元,由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和传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付,待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23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4,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