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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5620.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612.5元,减半收取1306.25元,由原告***承担260元,被告***承担10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并预交上诉费2612.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