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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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