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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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1,421.88元(被告***垫付20,5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款支付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账号:14×××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被告***承担2496元,原告***承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