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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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河南裕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郑州盛特隆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州盛特隆贸易有限公司103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盛特隆贸易有限公司3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盛特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郑州盛特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9元,被告***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