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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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关于申请人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261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肖湖南省鑫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省金恒顺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生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 负责人:郭中机。 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被申请人: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正明。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90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90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90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