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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揭阳市天诚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零部件开发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9852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98525.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开发费用62616.8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388.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4.87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83.57元;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908.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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