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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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揭阳市天诚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零部件开发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9852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98525.7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开发费用62616.8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388.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江潮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04.87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83.57元;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908.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