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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68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1668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22元,由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67元,由***负担141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负担2500元;反诉费25683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2元,由上诉人***负担280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