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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8.88‰,从2017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对第一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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