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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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 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剧投资暨承制协议》、《电视剧补充协议》、《电视剧补充协议二》已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投资款2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视动力影视娱乐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0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通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浙江大宇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