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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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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涉案83套房产(具体房产详见本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权属人为原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83套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上述房产的装饰装修物,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置涉案83套房产及与房产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得价款,应将相应装饰装修物部分的价款保留给原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由被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原告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受理费46800元,本院向其退回受理费23400元;被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2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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