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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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鑫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 禹州市神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禹州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2946.11元、罚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2月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及复利(以利息22946.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自2019年12月6日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神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河南鑫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禹州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955元,由十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