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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豫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禹州市龙腾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利息157136.67元、罚息30993.75元及复利(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2日的复利为2302.31元;2018年5月3日起的复利,以利息15713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龙腾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豫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28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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