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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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二、由被告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除交强险外的901646.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对901646.08元承担理赔责任。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1元,由被告江西桃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