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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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2民初3319号 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伟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物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前台主管。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立案。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金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泳琪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